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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31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何子干、谢成惠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子干,谢成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554号申请执行人何子干,男,汉族,1977年8月20日出生,住广西荔浦县。被执行人谢成惠,男,汉族,1966年1月20日出生,住广西荔浦县。本院在执行何子干申请谢成惠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判决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31民初20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莫田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群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