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郭军与商彥军、李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军,高彥军,李艳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964号原告:郭军,男,1974年9月24日生,汉族,无业,住长岭县长岭镇。委托代理人:张海强,男,1977年11月11日生,汉族,无业,住长岭县长岭镇。被告:高彥军,男,1977年5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岭县流水镇。被告:李艳玲,女,1985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九台市土们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军与被告商彥军、李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地址,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22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常立彬审判员 李晶波审判员 韩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