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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郭军与商彥军、李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军,高彥军,李艳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964号原告:郭军,男,1974年9月24日生,汉族,无业,住长岭县长岭镇。委托代理人:张海强,男,1977年11月11日生,汉族,无业,住长岭县长岭镇。被告:高彥军,男,1977年5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岭县流水镇。被告:李艳玲,女,1985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九台市土们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军与被告商彥军、李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地址,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22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常立彬审判员  李晶波审判员  韩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