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602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谢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602刑初204号公诉机关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男,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2017年2月16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源检公诉刑诉(2017)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赌博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小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底开始,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以现场及微信接受投注等方式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2017年2月16日晚,公安人员在河源市源城区下角公园路*号球场*店抓获被告人谢某某及参赌人员,现场扣押了接受他人投注的手机及一批单据等物品。经核算扣押的单据等,2017年2月12至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谢某某共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共计41831元。经核算微信转账至银行卡相关记录,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谢某某接受他人投注的数额共计62819元。其中接受投注的人员包括刘某某、陈某某、汪某某等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赌资确认情况、微信交易流水截图确认、银行流水明细清单、六合彩下注单据、微信下注截图确认、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证人谢某1、邱某某、刘某某、卢某某、周某某、汪某某、李某某、邱某1、李某1、李某2、刘某1、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和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金额104650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春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刁伟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