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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民终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黄春兰、王世成与苟占文、刘云昌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春兰,王世成,苟占文,刘云昌,高启奎,高加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民终1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春兰,女,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景泰县村民。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世成,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景泰县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江武,景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苟占文,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景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云昌,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景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永民,甘肃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高启奎,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现住景泰县。原审被告:高加伦,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现住景泰县。上诉人黄春兰、王世成因与被上诉人苟占文、刘云昌,原审被告高启奎、高加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景泰县人民法院(2016)甘0423民初2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景泰县人民法院(2016)甘0423民初212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景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黄春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9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胡 琳代理审判员  魏晓忠代理审判员  李作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霞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