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更2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葛平西绑架罪、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葛平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2671号罪犯葛平西,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怀远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怀远县,现在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作出(2009)浙甬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葛平西犯绑架罪、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O一四年四月十日经浙江省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浙江省第二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葛平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葛平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暴力致人死亡,系主犯,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葛平西准予减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戴皖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