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4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原告邹某诉被告翁某、广州某有限公司、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翁某,广州某有限公司,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4民初1078号原告:邹某,男。被告:翁某,男。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萧子伟被告: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某。原告邹某诉被告翁某、广州某有限公司、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因两次送达不了被告,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35元,减半收取2518,由原告邹某负担。审判员 何小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亚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