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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7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章发春与余干县黄金埠镇珠桥村委会章家村小组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发春,余干县黄金埠镇珠桥村委会章家村小组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民初980号原告章发春,男,1955年3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农民,住江西省余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承和,江西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余干县黄金埠镇珠桥村委会章家村小组负责人章德水,该村小组组长。本案在审理原告章发春诉被告余干县黄金埠镇珠桥村委会章家村小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经审查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章发春撤回对被告余干县黄金埠镇珠桥村委会章家村小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徐金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齐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