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薛家岛六社区居民委员会、刘晓国联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薛家岛六社区居民委员会,刘晓国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12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薛家岛六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薛龙涛,社区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红,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晓国。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东胜,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薛家岛六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六社区居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刘晓国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73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六社区居委会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本案系因联营协议产生的民事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案件,不是因拆迁安置补偿所引起的纠纷。一审裁定驳回六社区居委会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2、六社��居委会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双方的联营协议达到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刘晓国不再享有占有涉案土地的合同依据,应当立即腾出土。刘晓国答辩称,一审裁定正确,应当维持。六社区居委会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六社区居委会与刘晓国签订的1994年4月18日“联营协议”于2010年4月1日已经终止;2、依法判令刘晓国腾出与六社区居委会签订联营协议项下3074.76平方米土地,并将地上附着物清除;3、案件诉讼费由刘晓国承担。一审法院认为,六社区居委会所提起的诉讼是因政府征地拆迁补偿所引起的纠纷,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应当驳回六社区居委会的起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六社区居委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157元,退还六社区居委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纠纷是在政府征收土地过程中因征收补偿所引起,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六社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化宿代理审判员 徐 明代理审判员 高仁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