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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催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江苏新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新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催18号申请人:江苏新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31158418B,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新桥腰沟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琴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新,该公司员工,1960年1月3日生,住丹阳市。申请人江苏新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称在向收款人交付银行承兑汇票前遗��(该汇票的出票人即是本案申请人,收款人是丹阳市永洲塑料有限公司,付款行是中国农业银行丹阳市支行,出票日期是2017年5月12日,汇票号码是10300052/26818282,票面金额60000元),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尚未发出止付通知和公告前,申请人江苏新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因找回上述银行承兑汇票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新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苏新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素琴代理审判员  贺 洁人民陪审员  陈 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汤晓华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