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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1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乾安县民众农资商店与被告耿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民众农资商店,耿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3民初1657号原告:乾安县民众农资商店,注册号:220723600605402。经营者:郑艳华,女,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住乾安县所字镇物字村,身份证号码:×××.被告:耿彪,乾安县人,住所:乾安县。原告乾安县民众农资商店(以下简称民众商店)与被告耿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乾安县民众农资商店经营者耿艳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耿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乾安县民众农资商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耿彪给付化肥款2.28万元,并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分给付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16日,耿彪在民众商店赊购化肥,共欠2.28万元,约定于2015年12月20日还款,如逾期不还,按照月利率2分给付利息。后经民众商店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耿彪未到庭未予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6日,耿彪在民众商店赊购化肥,共欠2.28万元,约定于2016年12月20日还款,如逾期不还,按照月利率2分给付利息。本院认为,被告耿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答辩、举证权利的放弃及对原告所述事实的认可。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民众商店与耿彪买卖合同关系存在,耿彪应按时偿还欠款,故对民众商店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耿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乾安县民众农资商店化肥款2.28万元,并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分给付利息。案件受理费185元(已减半收取)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葛春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