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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刑更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罪犯陈尚贵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尚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刑更931号罪犯陈尚贵,男,1988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黔水刑重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尚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赃物、赃款继续追缴。刑期自2012年6月9日起至2019年6月8日止。于2014年01月0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尚贵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能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9月、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本院认为,罪犯陈尚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由于其未按判决履行财产刑及未退缴赃款,故应在减刑幅度范围内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尚贵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芶 薇 薇审判员 吴 永 顺审判员 王 明 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