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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3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唐洪元与苏毅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洪元,苏毅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3民初852号原告:唐洪元,男,生于1971年4月6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汉源县九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毅,男,生于1988年4月22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原告唐洪元与被告苏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在审理原告高飞诉被告苏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洪元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洪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洪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洪元承担。审判员  胡卫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 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