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3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唐洪元与苏毅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洪元,苏毅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3民初852号原告:唐洪元,男,生于1971年4月6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汉源县九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毅,男,生于1988年4月22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原告唐洪元与被告苏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在审理原告高飞诉被告苏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洪元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洪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洪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洪元承担。审判员 胡卫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 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