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5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王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5050号原告:朱某某,男,1979年1月6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王某某,男,1985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维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晓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