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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5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王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5050号原告:朱某某,男,1979年1月6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王某某,男,1985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维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晓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