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申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部先礼与济南李福煤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部先礼,济南李福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申2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部先礼,男,195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波,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李福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邢宪社,矿长。再审申请人部先礼因与被申请人济南李福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福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1民终4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部先礼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部先礼在订立职业病赔偿协议书时,已经与章丘市(现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李福煤矿订立了《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对职业病赔偿协议书约定的赔偿数额低于其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是明知的。因此部先礼与李福煤矿订立职业病赔偿协议书不存在李福煤矿利用优势或者利用部先礼没有经验的情形,不构成显失公平,且双方已经签署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故,部先礼的再审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部先礼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贾玉东审判员 李树周审判员 秦光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