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王能英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507号被执行人王能英,女,l950年3月16日出生四川省宣汉县,汉族,半文盲,农民,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王能英罚金执行一案,宣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2015)宣汉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被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现(2015)达中刑终字第207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7年6月20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能英自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22执5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俊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维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