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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王能英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507号被执行人王能英,女,l950年3月16日出生四川省宣汉县,汉族,半文盲,农民,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王能英罚金执行一案,宣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2015)宣汉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被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现(2015)达中刑终字第207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7年6月20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能英自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22执5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俊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维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