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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4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秀英与卢婉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英,卢婉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117号原告:刘秀英,女,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卢婉霞,女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英与被告卢婉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秀英未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催交后仍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贾国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