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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民初2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2557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胜利中路38号。法定代表人:乔柯岩,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男,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怡水花园3期4S2商业中心7层701-723室。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经进行赔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李 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丹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