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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方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82号申请执行人:方某,女,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陈某,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皖1523执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万军审判员  刘 明代理审审员朱艺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光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