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民初2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成芳与武汉市皇冠幸福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芳,武汉市皇冠幸福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2577号原告:成芳,女,1972年1月18日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茂,武汉市德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皇冠幸福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北特1号2栋。法定代表人:王秀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云,湖北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晶,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成芳与被告武汉市皇冠幸福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曹昌健二〇一七���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