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24民初1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潘建锋与被告黄长青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建锋,黄长青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4民初1599号原告:潘建锋,男,1979年6月4日出生,住辽宁省法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国,系法库县丁家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黄长青,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住辽宁省法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千,男,1935年11月24日出生,住辽宁省法库县。原告潘建锋与被告黄长青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建锋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潘建锋负担。审判员 崔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林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