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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邯郸市美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冯巧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美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巧红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518号原告:邯郸市美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458号。法定代表人:王全辉,系该公司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崔孟玺,河北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巧红,女,1968年1月5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原告邯郸市美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巧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邯郸市美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美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邯郸市美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19.5元,由原告邯郸市美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