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萍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叶红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叶红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02民初1428号原告:张萍。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芳,宣城市宣州区西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中山路2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7045294556(1/1)。负责人:毛新龙,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九生,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红跃。原告张萍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金华分公司)、叶红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芳,被告人保财险金华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九生,被告叶红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人保财险金华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误工费3687元,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叶红跃赔偿,人保财险金华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保险合同理赔给张萍;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日,叶红跃驾驶浙GXXXXX号轿车,沿宣城市区双塔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双塔路邮政储蓄银行门前路段,在右转弯借道通行时与右侧直行驶来的徐梦春驾驶的皖P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徐梦春及摩托车上乘坐人张萍受伤、两车受损。事发后,张萍被送往宣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张萍的伤势为:左肘部挫伤,医生建议休息壹周。事故经宣城市交警支队二大队认定,叶红跃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徐梦春、张萍无责任。另查,叶红跃所驾驶的浙GXXXXX号轿车在人保财险金华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人保财险金华分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张萍主张的误工费应按行业标准计算,且张萍未提交合法证据证明其存在误工损失。叶红跃辩称:同意保险公司答辩意见。浙GXXXXX号车在人保财险金华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对张萍的损失在保险范围内赔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张萍提交的岗位培训证书、月嫂任职等级证书、银行卡交易明细,能够证明张萍从事母婴护理工作,但不能证明其具有固定的收入。对张萍的误工损失参照护理行业标准计算。本院认为:公民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起事故导致张萍受伤,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要求义务人赔偿符合法律规定的损失。张萍在本起交通事故中的误工费损失为799.40元(114.20元/天×7天)。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叶红跃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梦春、张萍无责任。叶红跃所驾驶的浙GXXXXX号在人保财险金华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张萍的损失799.40元未超出交强险限额,故人保财险金华分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张萍上述损失。张萍及另一受害人徐梦春主张的损失未超出交强险限额,故本案应由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由人保财险金华分公司负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张萍误工费799.40元;二、驳回原告张萍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原告张萍负担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负担1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华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 霞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