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民终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井伟攀、李需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井伟攀,李需耀,张国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18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井伟攀,男,1978年6月29日生,汉族,住襄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魁、张棣,河南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需耀,男,1959年11月8日生,汉族,住襄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女,1987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系李需耀之女。原审被告:张国举,男,1974年10月24日生,住襄城县。上诉人井伟攀因与被上诉人李需耀、原审被告张国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025民初1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025民初18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井伟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秋霞审判员 信宏敏审判员 谢新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向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