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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姜洪强与姜占葵、周德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洪强,姜占葵,周德强,周超,冷传林,姜占顶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598号原告:姜洪强。被告:姜占葵。被告:周德强。被告:周超。被告冷传林。被告姜占顶。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洪强与被告姜占葵、周德强、周超、冷传林、姜占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洪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姜洪强负担。审判员  宋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