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姜洪强与姜占葵、周德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洪强,姜占葵,周德强,周超,冷传林,姜占顶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598号原告:姜洪强。被告:姜占葵。被告:周德强。被告:周超。被告冷传林。被告姜占顶。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洪强与被告姜占葵、周德强、周超、冷传林、姜占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洪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姜洪强负担。审判员 宋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