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民终1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纪克新与韩小明、刘厚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小明,纪克新,刘厚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19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小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祥,连云港市海州区板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纪克新。原审被告:刘厚军。上诉人韩小明因与被上诉人纪克新、原审被告刘厚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7)苏0706民初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小明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韩小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小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韩小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乙 斌审判员 何 平审判员 万子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雨君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