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2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刘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22刑初61号公诉机关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6年7月6日被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莫旗)人民检察院以莫检刑诉[201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媛、王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春,被告人刘某以开荒种地为目的,用自家20马力拖拉机带自动犁,在莫旗红彦镇杨木山村一组西南约3华里处开垦一块生荒地并耕种黄豆。经现场勘查及林业工程师鉴定,刘某非法开垦地块属性为林地,面积共计10005平方米(合15亩)。2016年被告人刘某响应政府号召主动退耕还林,在非法开垦的林地上种植树木。2016年7月6日,被告人刘某被莫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对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没有辩解理由。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与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现实表现、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粮食直补领款单、纳税通知单、集体土地承包合同、调取证据清单、杨木山村土地台账、证明、鉴定意见、现场检查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开垦林地,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刘某能够自愿认罪第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鄂长锁审 判 员 何慧颖人民陪审员 庞艳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