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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京图与陈振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京图,陈振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5民初992号原告张京图,男,汉族,1965年3月6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黄蓉,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雪,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振机,男,汉族,1975年5月8日出生,住广州市南沙区,原告张京图诉被告陈振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京图委托代理人黄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振机经合法传唤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告诉称: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和利息(从2017年1月5日起以年利率24%计付)。被告未有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间,原告与被告发生多次借贷。2017年1月5日,双方订立书面合同,主要内容:一是确认截至2017年1月5日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于2017年2月3日前归还,在此期间内按月利率3%付息;二是逾期还本息则承担律师费和诉讼费等等追讨债权的费用;三是被告以其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20号120房物业作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息及合同约定由被告负担的全部费用。次日,被告办理房产抵押登记。2017年2月14日,原告以3万元雇请律师,于次日提出本案诉讼。本院将诉讼文件寄往被告户籍地址,不果,遂以公告方式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另查明,张京图于起诉前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号:(2017)粤0115财保50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陈振机价值150万元的财产,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作为本案财产保全的担保,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张京图预交。上述事实,有《借款确认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委托代理合同》《发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没有依约还本付息,构成违约。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振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向原告张京图归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和支付利息(从2017年1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陈振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向原告张京图支付律师费30000元;三、原告张京图对登记于被告陈振机名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20号120房(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7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陈振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智广人民陪审员  陈润彰人民陪审员  郭顺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