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刑更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雪峰故意杀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雪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刑更171号罪犯刘雪峰,男,回族,1981年11月16日出生。现在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哈刑一初字第1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雪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12337元。刘雪峰服判,不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黑刑三终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核准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雪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于2017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7年6月5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以罪犯刘雪峰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理由,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雪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没有故意犯罪。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上述事实,有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制作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2015年、2016年度《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入监登记表》、《服刑人员“三课成绩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雪峰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刘雪峰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岱云审判员 孙观宇审判员 王 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