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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催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济南裕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威海东云数控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裕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威海东云数控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催15号申请人:济南裕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华能路19号留学生人员创业园2号楼415室,组织机构代码:05485545-0。法定代表人:高翠梅,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志伟、凌程明,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申报人:威海东云数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市威海市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庆路9-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91514752X。法定代表人:张云志。申请人济南裕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因丧失其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码为1020005225438749,出票日期为2016年11月29日,出票人为绍兴宽容纺织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绍兴县钱清支行,收款人为绍兴施锋纺织品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5月24日,背书人为绍兴施锋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兴发印染有限公司、绍兴市旭东化工有限公司、浙江一目了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市茂林染料有限公司、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和利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潍坊海联化工有限公司、山东茂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济南裕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申报人威海东云数控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济南裕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沈海明代理审判员  沈雪华人民陪审员  包幼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陶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