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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民终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锡林郭勒盟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锡林浩特市希日塔拉街道巴彦社区广达欣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锡林郭勒盟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希日塔拉街道巴彦社区广达欣城业主委员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民终6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锡林郭勒盟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锡市广达欣城39号楼。法定代表人:李亮,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锡林浩特市希日塔拉街道巴彦社区广达欣城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锡市广达欣城39号楼。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田美哲,该业主委员会主任。上诉人锡林郭勒盟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锡林浩特市希日塔拉街道巴彦社区广达欣城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广达欣城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7)内25民终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达公司以”双方对争议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锡林郭勒盟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锡林郭勒盟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志刚审 判 员  娜日苏代理审判员  程鹏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淑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