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4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马爱红与朱栓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爱红,朱栓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4911号原告:马爱红,女,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朱栓,男,195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亮,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爱红与被告朱栓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爱红在本案开庭审理,被告答辩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中途退庭。本院认为,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未经本院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