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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4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马爱红与朱栓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爱红,朱栓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4911号原告:马爱红,女,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朱栓,男,195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亮,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爱红与被告朱栓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爱红在本案开庭审理,被告答辩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中途退庭。本院认为,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未经本院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