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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恒与李建雄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恒,李建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41号申请执行人:李恒,其他,汉族,住恒口示范区恒口镇。被执行人:李建雄,其他,汉族,住恒口示范区恒口镇。本院在执行李恒与李建雄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炜审 判 员  宋飞代理审判员  康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