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执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西蒙通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申东长、聂秀华、包斯琴达来小额贷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辽市西蒙通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东长,聂秀华,包斯琴达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1156号申请执行人通辽市西蒙通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现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冯文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明,通辽市西蒙通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申东长,男,196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聂秀华,女,1959年3月2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包斯琴达来,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蒙古族,教师,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通辽市西蒙通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申东长、聂秀华、包斯琴达来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60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期履行,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包斯琴达来的工资收入**元(含执行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景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天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