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408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女,1954年3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1985年2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案件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案件执行费按实际收取。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案件款,经查被执行人曹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工资收入,我院依法予以冻结,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已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晓梅审判员 马雪明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