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01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二连浩特市自来水公司与二连瑞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二连浩特华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浩特市自来水公司,连瑞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连浩特华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2501民初416号原告:二连浩特市自来水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法定代表人冯巨春,职务厂长。被告:二连瑞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法定代表人张拥军,职务董事长。被告:二连浩特华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法定代表人陶西光,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二连浩特市自来水公司与被告二连瑞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连浩特华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二连浩特市自来水公司未向我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那仁呼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萨日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