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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瑞斌与神府经济开发区新少康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宋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斌,神府经济开发区新少康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716号申请执行人王瑞斌,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绥德县人,现住绥德县四十里铺镇王家桥村,公民身份证号:612727196403280416。委托代理人王小刚,男,199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德县四十里铺镇王家桥村,公民身份证号码:612727199012250416。被执行人神府经济开发区新少康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霞,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宋霞,女,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神木县锦界工业园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12722197912103365。本院在执行王瑞斌与神府经济开发区新少康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宋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宋霞主动偿还了申请人借款本金5.5万元后,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且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不再申请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1执恢7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文甫审 判 员  杨艳霞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