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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2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柳青与朱娅琪、吴大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青,朱娅琪,吴大进,吴明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2532号原告柳青,男,汉族,1962年3月10日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朱娅琪,女,汉族,1991年1月31日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吴大进,男,汉族,1984年7月16日生,住南阳市。被告吴明勤,女,汉族,1980年5月13日生,身份证号411324198005135547.住南阳市镇平县。原告柳青与被告朱娅琪、吴大进、吴明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柳青无法提供被告现在的详细住所地。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的条件第二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要有明确的住所地。按照原告诉状上的地址查找不到被告,现原告也提供不出被告现在的详细住所地,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柳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回原告柳青。审 判 长  肖 楠人民陪审员  尚光平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