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9刑更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永来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永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刑更82号罪犯李永来,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青海省乐都县人。现在沙雅监狱服刑。2006年1月19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巴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永来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于2006年10月12日送沙雅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3月5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新刑减字第00181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三千元不变;2011年7月20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新刑减字第0402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减为十九年四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罚金三千元不变;2013年11月12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3)阿中刑减字第1106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减刑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罚金三千元不变、余刑至2029年11月19日。余刑至2029年11月19日。执行机关沙雅监狱以罪犯李永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李永来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受阿克苏塔里木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检察员汤建钢出庭履行职务并依法监督法庭审理活动,受沙雅监狱监狱长的指派刑罚执行科张立鹏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永来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罪犯李永来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4年8月7日、2016年2月15日、2017年2月6日被评为监狱改在积极分子三次,2014年1月16日、2014年7月16日、2015年1月16日、2015年7月17日、2016年4月15日、2016年12月10日获得季度表扬六次的行政奖励。罚金3000元未履行。执行机关建议减刑七个月,检察机关无异议。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服刑人员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永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永来准予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罚金3000元不变。余刑至二○二九年四月十九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 江审判员 田 茵审判员 海尔尼沙·麦麦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 雨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