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5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蔡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蔡勇,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梁劲松,何朝辉,蔡汉芬,肖春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5035号申请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100号。法定代表人:周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琦钧、胡倩,职员。被申请人:蔡勇,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夏区。被申请人: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高雄路128号(平安苑二期)3单元2层3室。法定代表人:蔡汉芬,经理。被申请人:梁劲松,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江岸区。被申请人:何朝辉,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黄陂区。被申请人:蔡汉芬,女,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江夏区。被申请人:肖春雷,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江岸区。申请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蔡勇、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梁劲松、何朝辉、蔡汉芬、肖春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蔡勇、被申请人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梁劲松、何朝辉、蔡汉芬、肖春雷价值160084.37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蔡勇、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梁劲松、何朝辉、蔡汉芬、肖春雷价值180084.37元财产。案件申请费1320.42元,由申请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祝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李士杰书 记 员 夏嘉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