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保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保全,李爱芝,朱现顺,马万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105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伟,董事长。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赵保全,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李爱芝,女,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朱现顺,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马万成,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保全、李爱芝、朱现顺、马万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2016)鲁1702民初37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总标的额为25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因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亦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37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凭相关证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效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祉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