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民初2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2276徐州得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杨欣、朱元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得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欣,朱元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2276号原告徐州得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大吴街道办事处建平路9号。法定代表人厉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欣,女,1986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朱元光,男,1987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原告徐州得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欣、朱元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原告徐州得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欣、朱元光的起诉。本院认���,原告徐州得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宣判前提出对被告杨欣、朱元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得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得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温明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