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01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临夏市大发毛绒有限责任公司与临夏州南阳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夏市大发毛绒有限责任公司,临夏州南阳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01执337号申请执行人:临夏市大发毛绒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临夏州南阳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临夏市大发毛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临夏州南阳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3日将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2901民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牟小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彦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