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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2执28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甘建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甘建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2执28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组织机构代码07067385-X,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文峰西路98号。法定代表人:何华平,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甘建德,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本院在执行(2016)浙0822执289号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甘建德一案中,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甘建德所有的坐落于常山县天马街道江滨小区4-1幢东单元202室[房产证号:常房权证天马街道字第××号,土地证号:,抵押登记证号:常房他证天马街道字第××号]、常山县天马街道江滨小区4-1幢2号[房产证号:常房权证天马街道字第××号,土地证号:,抵押登记证号:常房他证天马街道字第××号]。2017年6月5日,买受人蒋文雁(公民身份号码:)、叶坚胜(公民身份号码:)以1405000元(壹佰肆拾万伍仟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资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坐落于常山县天马街道江滨小区4-1幢东单元202室住宅及2号车库的所有权归买受人蒋文雁(公民身份号码:)、叶坚胜(公民身份号码:)所有。坐落于常山县天马街道江滨小区4-1幢东单元202室住宅及2号车库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蒋文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蒋文雁、叶坚胜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勇军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洪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友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