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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执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蔡敏武、黄邦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敏武,黄邦飞,叶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闽0123执968号申请执行人蔡敏武,男,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黄邦飞,男,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被执行人叶玉芳,女,198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蔡敏武与被执行人黄邦飞、叶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黄邦飞、叶玉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叶玉芳有闽A×××××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叶玉芳所有闽A×××××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及时向本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否���,逾期解封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金和尧执行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 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