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执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蔡敏武、黄邦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敏武,黄邦飞,叶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闽0123执968号申请执行人蔡敏武,男,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黄邦飞,男,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被执行人叶玉芳,女,198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蔡敏武与被执行人黄邦飞、叶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黄邦飞、叶玉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叶玉芳有闽A×××××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叶玉芳所有闽A×××××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及时向本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否���,逾期解封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金和尧执行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 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