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叶昀沛与高继才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昀沛,高继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2民初1723号原告叶昀沛,女,199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被告高继才,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易县。案由:离婚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到庭情况:原告叶昀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继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查明案件事实:2013年1月4日,原告叶昀沛与被告高继才登记结婚,2014年7月21日生婚生女儿高叶涵。判决结果:不准予原告叶昀沛与被告高继才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承担:由原告叶昀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素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