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更2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林忠海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2674号罪犯林忠海,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象山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象山县,现在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象山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2008)象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林忠海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50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第二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忠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劳动积极,服从分配,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本考核期该犯未曾履行财产刑,2014年4月至2017年2月实际消费2875余元。1994年4月23日该犯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林忠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犯,多次被追究刑事责任,结合其改造表现,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忠海准予减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戴皖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