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4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青岛新特电气有限公司、石家庄科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新特电气有限公司,石家庄科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拟稿人:事由:买卖合同纠纷附件: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4025号申请人:青岛新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莱西昌阳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翟守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石家庄科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红旗大街南降壁路段。法定代表人:张成锁,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青岛新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石家庄科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新特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石家庄科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名下6万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同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青岛新特电气有限公司以其名下车牌号为鲁B×××××的奥迪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科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贵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武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