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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执异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淑云与王振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锡亮,陈淑云,王振英,刘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2执异2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赵锡亮,男,1964年10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申请执行人:陈淑云,女,1968年12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执行人:王振英,女,1964年4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执行人:刘贫,男,1962年9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淑云与被执行人王振英、刘贫、赵锡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赵锡亮对申请执行人陈淑云依据本院(2015)沛民初字第007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申请执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赵锡亮于2017年6月20日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赵锡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赵锡亮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常拥军审判员  刘丽丽审判员  周长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