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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民初11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荣与多银海、李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多银海,李艳萍,衡水坤田生态奶牛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1152号之一原告:刘荣,女,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国顺,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多银海,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告:李艳萍,女,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告:衡水坤田生态奶牛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城县建桥乡建阳村南。法定代表人:刘迎。原告刘荣与被告多银海、李艳萍、衡水坤田生态奶牛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刘荣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荣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30元,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刘荣负担。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赵 健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