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2执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郭庆军与黄润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庆军,黄润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保872号申请人:郭庆军。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被申请人:黄润崎。本院在审理郭庆军与周尚伟、黄润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郭庆军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黄润崎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郭庆军本次保全提供担保,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保险金额2300000元,保险期限自2017年6月17日至2019年6月16日止(起讫两日均包括在内)。本院认为,郭庆军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黄润崎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郭庆军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谭 今人民陪审员  贺升平人民陪审员  王桂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婷莎 微信公众号“”